中新社北京3月20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3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西省政協(xié)原黨組書記、主席吳存榮受賄案,對被告人吳存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追繳在案的吳存榮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吳存榮生于1963年5月,安徽無為人。2024年12月,官方通報其任上被查。2025年6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推動違規(guī)舉債融資”“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謀利”等。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被告人吳存榮利用擔任安徽省合肥市委副書記、市長,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書記,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重慶市委常委、副市長,重慶市委副書記,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山西省政協(xié)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規(guī)劃審批、土地性質(zhì)變更、企業(yè)經(jīng)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7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存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吳存榮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吳存榮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