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北京2月27日電 (記者黃盛)證監(jiān)會日前發(fā)布的《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針對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的不同運作特征,設置了差異化信息披露安排。
在披露內容上,私募證券基金要求披露凈值、收益費用等財務信息、投資資產(chǎn)、流動性受限資產(chǎn)、跨境投資、托管人復核意見等信息,私募股權基金要求披露凈資產(chǎn)、收益費用等財務信息、投資標的、新增及退出投資情況等信息。
在披露頻率上,針對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不同特征設置了差異化安排。
具體來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投資者披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季度報告,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投資者披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年度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投資者披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半年度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投資者披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年度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年度報告,披露的內容、時間和審計要求按照《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要求執(zhí)行。
此外,私募基金成立不足三個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的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